我弟服刑期间在监狱组织的挑土筑堤的强型劳动
中,因强制规定的土挑过重(约80公公斤),造成
左股骨受伤。受伤后,狱方未进行任何医疗,两次
保外就医也不受理,就这样一致拖到今年的6月6日
刑满出狱为止,错过无数次治疗的最适宜时期,致
使左腿残疾:股骨颈阵旧性骨折且不愈合,左腿短4
公分,行走困难,不能负重,丧失大部份劳动能
力。现与监狱方不能协商解决。上诉到省监狱管理
局,可得到工伤补偿,而我们又不愿意。我们欲搞
司法残疾程度鉴定,而要委托书,于是未能搞成。
我们现在唯有的资料是:一是残疾人;二是医院的
出院证明。我们想以“监狱方不作为而侵犯当事人
的健康权”“缺乏最起码的人道主义”提起国家赔
偿,不知可否?如能,我们该作些什么?您又愿不
愿意作我们的委托人?但愿能得到您的帮助。首先
是愿能得到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