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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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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我是一所学校的财务,因教师欠信用社的贷款,通 过法院执行收回,法院下发了一个文件,要求我按 月扣回,可是因为有的教师不服,我没能扣回,我 在外地办事,法院想了解情况,要求我回来说明, 我回答他们的是没有空,让他们来找我。可是法院 的说是他来谁付车费,我就顶了一句,说我来谁付 车费?于是法院的就把我抓了起来,被抓以后,我 是通过一些关系才出来了。我想问一下,法院有这 个权利抓我吗?我又没有欠,我只是代扣而以。
2004/11/10 0:00:00
冯斌才: 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的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人 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 款。”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你有义务协助执行, 而不能以被执行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否则,人民法 院可以对你处以罚款,但法院不能对你采取拘留或 拘传措施,并且要采取拘留或拘传措施,也应作出 书面决定书,如你不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回复者:唐国忠律师
2004/11/12 0:00:00
冯斌才: 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的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人 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 款。”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你有义务协助执行, 而不能以被执行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否则,人民法 院可以对你处以罚款,但法院不能对你采取拘留或 拘传措施,并且要采取拘留或拘传措施,也应作出 书面决定书,如你不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回复者:唐国忠律师
2004/11/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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