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百货公司,在2004年4月份与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乙方)签订
联营合同,由化妆品公司在我公司下属商场设立柜台,顾客购买乙方柜台商品
在我商场收银台统一收银,每月底结算,我公司每按17%的扣率在乙方的营业
额中扣除作为我公司的收入,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至2005年4月30日止,合
同签订后,乙方积极履行合同之约定,可是到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份乙方
仅进货4次,其中2月份没有进一次货,货品数量,品种来严重不足,达不到正
常销售的要求,也满足不了顾客的需求。严重影响我商场化妆品区的销售,造
成顾客极大抱怨,为此我公司曾多次书面和口头要求乙方尽快补货,但是乙方
一直充耳不闻,故意不予进货,我公司鉴于此种情况,则从2004年12月至2005
年4月共5个月不予给乙方结算货款,要求乙方补货。而当时我公司也承诺只要
乙方补齐货品,我公司立即将货款结算清楚。现乙方则依我公司不结算货款而
无法补货为由,称我公司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如果乙
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到承诺书及附件之要求,或因其他
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者,将按违约规定处理”。请问我公司如此做法是
否违约,是否可行?作为乙方化妆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