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去年,我在雨花区法院旁听一个案子时,有幸见识过你的出色表
现。今天,我自己有个很重要的事情想向你请教。
2003年8月份,我被一家国有企业聘请,担任部门经理,并签了劳动合
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五年,并规定如有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对方
支付八万元违约金。我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每年都超额完成销售任
务。但今年的四月份,我因一件事情与公司老总发生矛盾,他从此对我的
态度完全发生转变,处处为难我。在前两天,人事部突然通知我公司裁
员,要我不要再到公司上班。并只给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去质问
人事部经理为什么辞退我,他只说是公司老总决定的,和他没有关系,并
要我接受现实,另谋出路。
我现在感到很委屈,如果是我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我还能够接
受。我不能就这样子走了。请问,我该如何办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