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京华:
你好!从你所反映的情况初步分析,本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
单位与伤者是劳动关系,就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法院适用2004年5月1
日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肯定不适当,同时,本案有可能超过
诉讼时效。但由于你所陈述的情况太简单,我很难作过多的分析,请
你将本案的所有材料带来我办公室,当面咨询,以便提供更为专业和
全面的咨询意见。来访前,务请电话预约:13055176617。或将有关
详细情况和资料发送邮件给我。同时提示:不要超过上诉期。
在此,向各位咨询网友建议:咨询的问题应尽量陈述清楚,或携
带有关资料当面咨询。
唐国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