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多的时间,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公司与
我签了三年合同后,就没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我还一直在那家公司工
作了四个月,公司也按月给我发了工资。在这个星期一,公司人力资源部
突然通知我解除合同,要我到人力资源部去办离职手续。我去办手续时,
要求单位给予四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公司说我们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
有再签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我们走人,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我想请
问,我们该不该得到补偿?像我这种情况的有五十来人,大家都很不服
气,我们为公司创造了那么多财富,现在公司说让我们走就走,太不合理
了。请唐大律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