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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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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律师:好多谢你的答复。写下欠条和借条是在2003年6月,但我在 2005年8月又写了一张纸条。是说《在2003年6月写下的欠条到现在都没 给,包括这期间的房租费和水电费》。我这样写可以吗?还有他钱现在没 有,要等单位补才有。还有我可以问他仔那吗? 还有一件事他签欠条时留下的身份证号码是假的。我可以告他诈 骗吗?(一直都没给身份证我看过) 谢谢!
2005/8/22 0:00:00
叶生: 如果在2005年8月份又重新写了欠条,你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问 题。如果他的小孩愿意给他还债是可以的,但他的小孩没有法律上的 义务。 如果他只是留下假的身份证号码,还不足以认定他构成诈骗 罪,现在对于经济犯罪在证据方面要求很严格。 唐国忠律师
回复者:律师
2005/8/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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