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上次咨询您的事认定书出来了。如下:
福建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052X068号
事故时间:2005年8月28日16时许分,天气:晴
事故地点:晋江市竹园小区26幢(竹园超市门口)路段
道路情况:东西走向水泥路面,路面宽7米,划分车道分界线,路南侧划
有停车泊车宽2.3米,并有一宽2.8米的缺口通往南侧人行道。
道路环境:白天。
当事人甲:蔡志忠,男,37岁,住晋江市青阳镇旧工会宿舍,持C证,驾
驶证号:350522690906003,档案编号:350500C117649,驾驶闽C/F2001
号轿车。
当事人乙:洪伟杰,男,2002年11月26日生,住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王
厝村北区29号,行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地点,蔡志忠驾驶闽C/F2001号轿车由竹园小区17幢楼房
往小区大门入口处行驶,至肇事地段行驶于路中,临近发现由右往左横过
车行道的行人洪伟杰,蔡志忠踩刹车避让不及,轿车右前侧与洪伟杰发生
碰撞,造成洪伟杰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蔡志忠驾驶闽C/F2001号轿
车送洪伟杰往晋江市医院抢救,洪伟杰经医院抢救无效地当日死亡。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蔡志忠驾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学龄前儿童洪伟杰在居民居住区的道路上
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
带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两者的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蔡志忠、洪伟杰负本事故同等责
任。
交通警察:姚华斌 蔡卓民 2005年9月9日
请问:根据这份认定书,肇事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负多少?
责任五五开是否合理?可能是肇事者后台硬,该认定书多处与事实不符
(车是行驶在路左;小孩送到医院已停止心跳呼吸;小区限速10公里,车
有没有超速也没有提),我们有多少可能推翻?如何推翻?
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