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
您好!
我前段时间与一广告公告公司签了兼职模特的合同,他们如期找我接
拍广告,并附肖像使用同意书一份.其中有一条是:
"甲方(就是指我)保证在合作期间不与第三者进行同类型的合作(商业
性质之用),并且不擅自跟该自己目前的形象,同时不透露产品信息.为此,
乙方(广告公司)要求甲方根据自己的情况选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个人肖像
维护.
1.有长沙市户口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交身份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
2.16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
3.交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元),于拍摄完成日(从签定之日起50天内)全额
退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赔偿."
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该怎样问公司退返这3000元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