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年我的户口迁入北京(参军),87年随爱人将户口迁入株洲。现在我父母
已故(农村)留下两套房屋,其中一套11间的房屋(今年遇征收)。父母
生前根据4个崽生活需要(2个女儿除外)很不均匀地分给我一间(我因不
须那里的房居住也就没计较,其实分给我的房间还是父母居住)。可是90
年,居住在这11间一套的房子里的2个弟弟将这套房屋土地使用证变更
了,他们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变为己有(已经领土地使用证,97——99年他
们又以此证划拨土地,建了新住房并又领取了新土地使用证)而我那间房
间还挂在父亲的名下(因变更土地使用证我不知道)。现在11间这套房屋
遇征收,村干部以土地使用证不是我的名字为理由,取消我参加征收过程
中的一切活动(如:会议.房屋丈量.拆迁协议书签名,更加气愤的一件事__
父亲的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我也不能享有,强行要我在拆迁文书上签下"自愿
将父母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给另外一个拥有父母另外一套房屋的弟弟)。这
样一来,我和姐姐及妹妹没有一点权力继承父母遗产。我想根据<<.土地管
理办法>>"一户一宅"废除他们其中一证,达到父母财产共同继承的目的,可
以吗?有法律根据吗?我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请撤销和申请仲裁?请唐律
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