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原则:
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不少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忽视这一原则。对
于商品房开发中的房屋所有权获得,一般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在符合法定
条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并由开发商履行相应的必备法定手续的条件下,按
照房屋建筑的独立体(幢、栋、楼,即在建筑施工前、开发立项报建时已
核定的房屋单位)发给开发商该幢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大
产权”。在一个开发项目往往有若干个房屋“大产权证”。在设定抵押
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往往直接将一个或数个“大产权证”进行抵押与登
记,而未将其按商品房的实际套为单位进行细化,即未特定化,这样的抵
押登记是无效的。
唐律师,你好!
上面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一条原则,我的房产证没有办好,是否我的抵
押是无效的。那么同银行的手续也就是没人办好?我是否就有权暂停向银
行付按揭款呢?
我的问题太多了一点,打忧你了,谢谢你能从百忙中看看,敬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