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红军:
你好!我国收养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
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
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你自己应考虑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只能将该婴儿移
交给孤儿院抚养,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则在公告期满办理登记后,可
以凭证明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