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忠 您好!我是常德金城阳光100住宅小区的一位业主,我想向各位领
导咨询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能否交房的问题:根据合同本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交付使
用住房,但直到2005年11月30日电话通知我们去领房,我们于12月3日来
到阳光100售楼部,却为何没看到出卖人向我们提供该商品房的验收合格
的书面材料或复印资料: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
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
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
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
程建设合同约定内容;(4)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
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5)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
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6)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
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8)已
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表明工程是按照工
程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对没有竣工验收的的建设工程是未完成的工作
成果,也可以说是未完成的工程,因为没有证明其已经完工的证明。请
问: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商品房?开发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若是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请相关部门与以核查?
二、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及的《住宅质量报告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应该经过什么单位的审批?
三、按照合同中的约定:(1)逾期不超过六十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
后期限(2005年9月30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
买受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六十日后,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2005年9月30日)的第二天起至实
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请问相关部门出卖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该如数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当然遭受“不可抗力”,只要出卖人能够提供确系“不可
抗力”,我们业主也可以理解,是不是象他们说的风雨,停电也属于“不
可抗力”?)。
四、出卖人向我们提供了一份配套设施费用及部分费用表:(1)水
表立户费1500元/户;(2)电表立户费500元/户;(3)有线电视初装费
400元/户;(4)管道燃气费2780元/户;(5)门禁报警监控系统800元/
户;(6)高层综合设施配套费1000元/户,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交
房标准第十项规定:宽带网,有线电视,电话线路、燃气、水、电管线入
户(开户费业主自理),小区周界报警监控系统:小区入口及门禁管理系
统。请问出卖人提供给我们的这些收费项目中为何没有一份有物价方面的
审批报告,是否有偏高现象?尤其是第(5)(6)项是否为乱收费行为?
作为消费者是不是应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