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建议去法院应诉,以免法院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理。
你讲公司已经过合法清算,那可能只是你的片面理解。如:在清
算过程中没有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公司清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清算
的法律责任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
我认为,应当根据公司解散后的具体情况来确认股东的责任,具
体包括:1、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基于其过错责任,股东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2、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
内承担民事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股东在
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解散后资
产不明,帐目不清的,鉴于股东是公司资产帐册保管的直接责任人,
因其法定职责的履行瑕疵,从而在客观上造成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公司
财产减少或消灭,应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未经清
算即被注销的,股东既使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财产,也应承担全额赔偿
责任。因为公司注销登记时须明示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是股东对
公司债务的对公承诺,是一种公示行为。是对公司债务的主动承担。
一旦这种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完成公司注销,即在法律上产生继受债
权债务的法律后果。6、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
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
债权债务,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