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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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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姥姥于1986年去世,姥爷一直未再婚,下面有四个子女。1998年由我姨 出资1.5万元买下房管局的房改房,产权人为我姥爷。后来我姥爷立下遗 嘱,房产将来由我姨继承,现在我姥爷已经去世。我的问题是,当初买房 时用了姥姥、姥爷两人的共同工龄来折价,那么这套房产是我姥爷的个人 财产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姥爷是否可以有全部的处置的权利,其他子女 是否也有继承权,要求得到我姥姥的那份?如果有,那应当如何分配,是 按当初的价格还是按现在的价格?请答复,谢谢。
2006/2/24 0:00:00
你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姥爷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二 分之一,以及从你姥姥继承的十分之一。 其他的子女都对你姥姥的那部分享有五分之一(整个房产的十分 之一)的继承权,由于当时没有直接继承财产,直到现在都没有实际 继承,因而,原房产增殖部分也属于可继承的范围。 建议与你姨协商解决此事。
回复者:律师
2006/2/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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