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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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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你好!我想问你几个问题! 1、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人身损害案做伤残鉴定有时间,我父亲于2005年2 月19日坐马被人用鞭炮响使马受到惊吓摔伤,于2005年12月19日才知道去 做伤残鉴定。 2、象我父亲这样的案件,误工费如何计算,计算多少天。 3、由于没钱住院而出院又需要继续护理(病人不能下床)医嘱是(全休 两个月),出院至恢复生活自理这期间还能不能算护理费。
2006/3/2 0:00:00
刘清: 你好!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应尽早进行,那样,伤残程度可能 会鉴定得高些,介晚一点鉴定也不影响效力。 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应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全休期间。如果你 父亲能够提供收入证明,一般以收入证明上的收入标准来计算误工 费。 护理费的计算天数一般以住院天数为准,如果你想计算到恢复生 活自理时则应提供治疗医院的证明。
回复者:律师
2006/3/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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