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向您咨询的案件如下:我爷爷系温州瑞安水产公司离休干部,解放
前我家现居住的房子系柯某开的渔行,1956年公私合营,该房子作股归瑞安
水产公司所有,并每年领取利息,其部分子女也被安排到水产公司工作,后
该公司将房子作为职工宿舍给我家居住至今(70年代末,我父亲因结婚将房
子扩建20多平方),因公司经营不善,频繁更换领导,而八\九十年代公司有
多次分房机会,公司领导均以我家已有宿舍居住为由拒绝,至今未办房改手
续,而柯某于八十年代起,依仗其亲戚为华侨,多次向侨联等部门反映,欲叫
公司归还该房,根据政策,房管局也都予以拒绝,后于2001年,柯某趁外甥女
婿胡某担任我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之机,召集房管局,水产公司
等单位召开什么协调会,在未通知我家的情况下形成什么会议纪要,责令房
管局和水产公司为柯某办理房产证,并于2003年以持有房产证为由将我家
告上法院,欲叫我家归还房屋.而我家找到水产公司理论,公司领导却只答
应补充少量补贴,请问律师,1.对方在我家未在场情况下召开什么协调会是
否有违反程序.2.协调会的会议纪要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不当.3.胡某系原告
亲属,是否应该回避.
2006年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责令我家归还房屋,扩建部分归我
家所有,但我家去房产局领房产证时被告之一间房子不能领取2个证件,因
被判房屋出入口为我家扩建部分,法院又无法执行判决,我想上诉到温州中
院,请问有没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