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的一天,某女在马路上散步,突然一名男子冲上前不由分说对
毫不相识的某女进行殴打,将该女子打成轻微伤(有法医鉴定).经公安机关
调查后,证实两人没有任何恩怨,事前也互不认识,随后以寻衅滋事对该男
子处以10天行政拘留,但该男子拒不赔付受害人的医药费和法医鉴定费,某
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男子赔偿医药费,法医鉴定费和精神
赔偿,但法院只支持赔医药费和法医鉴定费.对精神赔偿却不予支持.受害
人对此十分不解,认为该男子的殴打明显侵害了她的生理健康权和心理健
康权,给她精神明显造成了伤害,为何法院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呢?
请问:1.法院的判决合适吗?
2.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时,人身受到伤害(轻微伤)不能获的精神
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