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
你好: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是一单位职工,2004年我单位一人替电信局代销小
灵通,当时她们(包括电信局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是月租费5元(当时正常
购买小灵通的月租是10元或18元),由于被5元的月租费所诱惑,所以我们
单位好多人买了小灵通(有的拿7、8台),但使用几个月后从话费详单中发
现月租费不是5元而是10元,就这个情况我们当时问她,她的回答是年底返
回60元(12个月*5元/月),但年底也没见返回。因为月租费是10元,所
以好多人买了小灵通使用几个月后就不用了且自动停机;另外,我们同电
信局签了合同(合同只有电信局有一份),合同上是每一个小灵通最低消
费是每月40元(内含月租费5元,话费35元,产生话费没达40元的也按40
元交)且必须使用18个月,现在是电信局根据该合同要求停机后使用小灵
通没满18个月的要按40元每个月补交完18个月的钱。我们觉得很冤,请问
他们使用口头承诺5 元的月租费欺骗我们购买小灵通的行为属不属于合同
欺诈行为,请问我们同电信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请问电信局要求我们
补交的钱应不应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