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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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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能算挪用公款吗? 1997年9月17日,王某向开发区交土地款50万,缺少资金44万多, 经与开发区领导协商,同意其暂欠,但要承担千分之十六的月息,为了作 账的方便,写成了借条,1998年3月30日王某连本带利一次还清. 2000年7月开发区才交地给王某.现在开发区检察院将此事以挪用公 款论处,要追缴王某缴由该宗地产生的利润,事实上到1998年王某还 款时还没有产生利润.此事检察院做得对吗?
2006/4/23 0:00:00
如果你所讲的情况属实。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王某事 实上并没有从开发区挪用资金,而只是为了财务做账,才写了借条, 双方之间只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回复者:律师
2006/4/2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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