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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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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湘潭人,在长沙工作的!公司杂长沙有办事处!我与我们公司 “吉百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盖了厦门劳动局章的劳动合 同,我们所有长沙市员工都是签订的厦门劳动局的合同!我的合同是有固 定期限的,从2006年4月1号到2006年8月31号终止,公司现在以书面通知 书的形式通知我不在续约,书面通知书是2006年8月16号从公司发出,我 是在2006年8月28号收到并签字的,象这种情况吉百利公司是不是一定要 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我不在续约呢?而且要以本人收到通 知书签字的当天算起才开始算提前三十天呢?如果要的话,那么公司是不 是要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呢?那么在长沙市级或省级劳动局(厅)可以仲 裁解决在厦门盖章签订的劳动合同吗? 谢谢! 2006.8.29
2006/8/29 0:00:00
你好!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不论单位有没 有通知你续约,只要单位没有与你继续签订合同或者让你继续上班,单 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者:律师
2006/8/2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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