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是我父母于1981年建的,大约有两百多个平米.家外有小院.
房子前大约有200多米,左边距国家修建的公路也有五十多米,右面以及后
面几十米外也是村上居民!5500--7000平方米之内就是我们人户一家!因为
2003子女都在深圳工作,只是不认字的妈妈一人在家里,具体为何村组上要
征收房子也不太清楚! 村组在2003.7.21进行征收,同时也索赔了七万多块
钱,规则房子于:2003.7.29--2003.8.8把房子拆掉.但这几年房子一直没有
拆,同时村组也没有利用这块地!至止今年下半年时,村组上才开始对周围
的地进行重耕,现在我家房子周围都已经填了黄土,几千平方米只有我家房
子地势最低(周围村上填的土的重直高度近乎于房子的1/3--1/2)现在村子
逼我家拆房子特别的紧,说这一次赔一万多块钱就拆掉!
我问起妈妈在2003.7.29第一次征收时的情况,妈妈拿出当时的单据,上
面写的都是一些高帽子,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土地,根据国土局
征收令,房子补贴/建设补贴/青苗补偿/拆房资金等共赔了七万多..当时还
有一家房子也征收了(在我家前方200多米远处,他们赔了十五块多),就是
我们两家,.我问了村组上如何把这些索赔额给到我们的!妈妈说,是村组上
有信用社,他们直接给妈妈开了一个户,到了2003-12月份去领的钱(到现在
这些钱一直没有动用过)!
而今年下半年时,村上说要把这几千米的土地利用起来要建一个大仓
库,又是"促进经济发展",一定让我们拆房,而妈妈又道听途说:"如果两年
之内,土地并没有利用,则应该由国家按标准现行实地考察,重新征收"
现在长沙市雨花新建政府后面的一些旧房子都在征收(我想这也许是省
规定的,城市建设,所以让村组上代收)现在村上也在建房子为我们居民(按
人口来分,每个人有20平方米地基面积,而我们村上统一建的房子是有四
层,我们是属于第二批,第一批的村民已经住进新房子里了)
村组上又有一条规定:在房子征收以前进入我村的人口不交"基础费"在房
子征收后进来人口每人有2.3万左右的基础费用(可能就是为这20个平方米
的地基)!而我是2006.4.18跟随丈夫户口进来,而我丈夫姐姐的小孩子是
2006.6月份出生.所以现在我家要交两个人的基础费4.6万多!
我现在疑惑的有几点:
1.村组代收,第一次征收,索赔"七万多"否合乎法律规定,"七万多"是否按
条例来操作的,师所述:"村组自身不可能成为土地征收或征用的主体"
2.房子第一次也征收了,而三年多又没有利用这块地,村上说赔"一万多"就
一定要拆掉房子,是否有根据国家土地法规定,"一万多"不是村上组织者凭
空想出来的!
3.第一次征收通知单年所有的字都是村上人填写的,是否生效,索赔金额我
们没有动用,我们能否退还给他们,我家房子这块地就等国家来征收!
希望唐律师能给些建议,望您的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