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张家界金御蓝湾上班9月14日辞职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我当日就离开
要求结工资,部门主管郭永锋说要一个月就在我的离职表上填了10月5日
正式离职,我当时没在意只是感到奇怪公司以前辞职的员工添好表后可以
结工资,最长的一个星期就可以结工资我为什么要一个月。我一个星期后
9月21日打电话问郭永峰可以结工资了吗?回答可以,我去公司人事部张
志敏告诉我“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开除,没有工资”。
对这事我想请问“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工资”,我了解到公司的
员工手册上没有这条规定,从以往的公司辞职员工没有和我的情况。我想
知道他们是不是算违法???我能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我的工
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