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以下问题需要您的解答,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据我所知,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但我去年在湘潭
买了一套住宅房,土地使用年限却只有50年,请问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
年限到底是多少年?假如是70年,而湘潭为什么会不同?是不是湖南省规
定都是50年?这对以后的影响又如何,我该怎么办?
2、我的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房屋产权证也已经拿到(我也只拿到了房
屋产权证)。请问:我还应该向开发商索要些什么东西?而且我付房款
后,开发商只给了我收据,并没开正规的发票。
3、鉴于以上情况,为了保证我自己的权益,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
烦,我现在还需要做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