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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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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你好.想咨询一件事,我外公于2004年3月去世,直到这几天,我家人 才知道,直系亲属可以领取救济费,请问,我们现在还可以领吗?需要什么条 件和手续呢?
2006/10/23 0:00:00
李金: 你好!按照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才能领取救济费,如果 没有人符合条件,单位就没有义务来发放救济费。 你们自己可以按下列规定,看是否有人符合领取条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第的规定执行(文件附 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 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女子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无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 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 满18周岁。
回复者:律师
2006/10/24 0:00:00
李金: 你好!按照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才能领取救济费,如果 没有人符合条件,单位就没有义务来发放救济费。 你们自己可以按下列规定,看是否有人符合领取条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第的规定执行(文件附 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 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女子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无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 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 满18周岁。
回复者:律师
2006/10/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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