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2年12月购买了张家界亘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的商品房一楼门面
一套.该门面于2002年12月20日与开发商签定了《内部认购协议书》。03
年12月15日与 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内部协议书》上
开发商都注明了所购门面后面连带的仓库为赠送。赠送仓库是我们同意购
买门面的条件。2004年7月房屋竣工门面连同仓库一起交付给我们,门面与
仓库也一直由我们在执业。但最近获悉该商品房当时的项目经理田某竟采
用欺瞒手段,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将本来已赠送与我们的仓库上了他的房
产户名,且田某将此房产抵押给罗某其借钱。现田某负债潜逃,不知所
踪,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其房产。为此我们找到了办案人员,说明情
况,进行申诉。也找到了房产局,房产局通过调查后给法院发了一份要求
停止拍卖的函,区人大也在此函上签署了停拍的意见,但法院并未停止拍
卖,仍于2006年10月24号将我们正在执业的仓库作为田某的房产进行了拍
卖。为此我们非常痛心、非常气愤。难道这种赠送不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