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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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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主题 re: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内容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受益人一般是职工本人,因而,保险利益应 当归于被保险人,除非双方有其他方面的约定。 你父亲当然可以向肇事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日期 2006年11月20日20:14:46 请问唐律师,我们向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标准是什么?以什么为依据?
2006/11/20 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 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 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 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 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 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 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 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 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 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 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 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
回复者:律师
2006/11/2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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