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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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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唐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已有六年,并患有甲亢,单位能否解除 劳动关系? 如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有医疗补助吗? 还有一个问题,我是2000年到这个单位来的,但是在2001年的时候 有半年没有上班,请问补偿金怎么算?(是按6年的时间,还是把这半年减 去.) 此致 祝您工作顺利!
2006/11/25 0:00:00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 后,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个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职工在患病的情况下,可以 享受医疗待遇,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医疗保险,则应由单位按照规定承 担医疗费用。 三、如果你2001年当时是自己主动离开公司而未上班,则应当从 重新开始上班时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公司没有工可作,而 在家待岗,则应从2000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㈠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㈡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复者:律师
2006/11/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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