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
请教一个问题:
这是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的案子
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到2005年7月31日,因此诉讼时效到2007年7月
31日。但到现在房屋仍未建成,也就无所谓按时交房。我房屋并未拆除,
现仍在。现合同期限早以到,对方仍未履行合同,我方有权要求法院解除
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被告:华盛房产公司、珠晖区人民政府(合同上甲方为此)
因此,我相信只要法院受理,我方应该胜诉。
但,市政府出面干预(此项工程属于市规划工程),要求法院不要受
理此案。所以,我现在需要知道怎样来向上级法院复议或起诉。
如果区法院不受理,应该给我出示《不受理通知书》,然后,我才能
向上级法院申诉。一直到高院,你说是不是?
我不能让他们按此合同拆房,否则,我损失巨大。
所以,我要知道行政复议到底怎样进行?需要哪些文件才能复议?复
议书的格式是怎样?我没见过复议书。
还有一个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执行问题。现已胜诉,我已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法
院要求我方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有价物件,才能强制执行。我
认为法院这是推卸责任,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或其他财务状况不应由申请
人提供,应由法院调查,执行。我方只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
电话
即可,你帮我了解一下到底提供银行帐号是不是申请人调查提供的?如果
法院以此为借口不履行,我是不是又要向上级去复议?要求法院履行自己
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