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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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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你好,我想请你告诉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花费的费用该由被告出还 是原告出,有相关法律规定吗?(被告不交钱,原告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 行)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银行利息吗?
2007/4/17 0:00:00
你好!执行案件不需要预先缴纳法院执行费,但执行中实际发生 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先支付。并从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中扣除。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日期支付款项的,应当加倍支付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
回复者:律师
2007/4/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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