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有经营企业工作,前几年为了参与竞争、争取更多的客户,我公司
采取主动送货下乡方式来赢得客户,由于结算上基本以现金为主,但乡镇
设立以农行居多,很难找到我公司对应的银行,带回的大额现金存在极大
的安全隐患:1、因路途遥远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不安
全;2、送货人对真伪人民币识别能力差,容易出错;3、时常带回的现金
由于银行下班无法及时入帐,只能私自带回家,到了第二天交介公司帐
户。因此各部门都擅自采用自己私人的农业银行卡在客户当地直接将货款
存入,在回到单位后及时交介公司。
在我担任该企业法人后,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解决各部门在送
货过程中带回现金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避免出现公款私用现象,公司经办
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即日起,一切送货款项必须统一介入由财务部门
特办的农行卡,货款回笼后由出纳提介银行,具体管理由财务部门操作,
今后如发现部门公款私存现象,以挪用公款行为处理”。
自制度制定开始一直至今,有效地保证了货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大
大地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使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前不久,审计
局来审计发现,由财务部门操作的银行卡仍然是一张私人卡,我才如梦初
醒。至今该卡只有一对一货款介入,再将货款由卡中转入企业帐户,而并
没有他用,据说审计局的处理结果可能定性为:“公款私存”,法人接受
罚款处理,这样公平吗?财务部门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