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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1110773
执业事务所: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7层
邮箱:
504559086@qq.com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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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尊敬的唐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所在的学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一个星期五,朋友(是班主任)受学校派出参加复习研讨会。在朋友出差 期间,班上有位学生在上午上完四节课后,下午未给任何老师请假,没有 到校上课。下午上课时,上课老师发现班上有学生旷课,就叫本班纪律委 员清理并作好记载。朋友出差原定一天,因中午会议提前结束,朋友惦记 班上事情,赶紧回到学校,时间是下午:3:00左右。得知班上有学生未 到,朋友拨打了学生家长电话。由于学生家住农村,手机未拨通。同时, 由于这个死亡学生在本周星期一旷课一天,班主任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在 星期二和星期三就学生旷课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做了交流,共同教育了学 生,所以,在未拨通学生家长电话后,决定等下周星期一了解情况,再对 学生进行教育。当天到晚上,朋友也没有接到家长的电话。谁知,第二天 (星期六)在河中发现了学生尸体。法医提出解剖,家长当时没有同意。 当天晚上,家长对学生死亡提出疑问,要求解剖。第二天,法医对学生进 行解剖,同时派出所、刑警队也展开调查。最后,法医出具鉴定属于溺水 死亡,派出所、刑警队调查结论也排除他杀。现在,学生家长提出学校对 学生的死亡应该负责人,并提出了高额赔偿金。我在此,想咨询一下唐律 师:在这件事情上,学校有没有责任?如果有,有多大责任?赔偿多少, 如何计算?万分谢谢!
2007/5/16 0:00:00
上课老师发现有学生旷课,未能及时联系学生家长或采取其它有 效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学生家长作为小孩的 监护人,监护教育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要依据 具体情况来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 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 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者:律师
2007/5/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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