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单位侵权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于16年前因请事假超假而被单位(国营企业)除名,因为除名给当
事人造成很大打击与刺激,造成当事人出现精神分裂症。第一次出现精神
分裂症,当时就在当事人的厂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厂职工医院16年前的住
院证,入院病历完整明确记录了当事人患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起因、诊断
依据(在厂职工医院档案室存放了16年)
当事人因除名两年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撤消了厂里的除名处分决定,
厂里随后在当事人请假开始,相隔三年后,又给当事人重新作出留厂察看
的处分。当事人因除名出现精神失常,病情多次出现反复,长达16年的住
院治疗至今仍在精神病医院治疗。16年后的今天,对当事人患精神病进行
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当事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厂里除名是此病的诱发
因素。”为伤残四级。
目前厂里已进入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当事人提出要求厂里因侵权给予损害
赔偿,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要求起诉:但法院认为不能起诉,只能
申请异议,由法院裁定。如果对法院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不准
上诉,不准再审:
请指教:
1:指点这桩损害赔偿官司怎么打,法律依据是什么。
2:作为被告的厂进入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后,这桩损害赔偿案不准起诉、
只能申请异议、不准起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
3:当事人不服法院异议裁定、复议裁定。是否还可以提出再审或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力。是否有法律依据。
4:法院对当事人的损害事实不予认定,对司法鉴定不予认定,法院适用
法律错误,法院完全一边倒,又怎么申诉?是否还有申诉的渠道?
一个患精神病多年的社会底层弱势受害者的代理人,请求法律界名
人,热心关心者指教、援助、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