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不能以惯例为依据拒绝发放待遇,应当向职工家属发放有关待
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调
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
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
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
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
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入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
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
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