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
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
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
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
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
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
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
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