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住房为单位福利房,1998年6月建成,领导规定8月底必须入住。但
在我们入住后过了大约一个多月左右时间,第一次下雨时,房屋屋顶就出
现了较大的漏水现象。领导就安排维修补漏,没过多久又开始漏水了,我
们就这样在漏水——补漏——再漏水——再补漏……的循环中生活(个人
也进行过局部小补)。我们认为房屋施工肯定有问题(第一次雨水检验就
没过关),单位主管施工的人员也承认屋顶结构有问题。请问:这个责任
由谁来负?现在住户想彻底解决漏水问题,请问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若
住户要分担,非顶楼的住户要承担否?是否按分房时出资的比例系数分
担?怎么分担?请详细解答并注明法律规定的条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