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老百姓法律上一个公证吗
请给老百姓法律上一个公证吗?
原告石爱东(涟源市电力局干部)于1994年借被告张富文(涟源市文艺路
14号下岗职工)币16000元,在原告出具给借条上注明每元4分,两个月内
连本带利息一次归还。
到期,在被告多次催还下,原告、与其欠债户南风铁厂商量,将该长期应
收贷款轉給被告去收回,来抵还原告欠被告本金与息。98年由南风铁厂出
具到永州监狱討贷款51315元(即按借条上约定月息每元4分计算,从94年
9月共计56个月,利息为35200元,加上本金16000元,共计51200元)的证
明和介绍信,经被告与永州监狱多次商讨,于2000年4月共讨回4万贷款,
尔后原告与南风铁厂负责人吴百世在被告家将借条讨回,在2003年9月原
告将借条上注明为“月息每元4分”裁掉,向涟源法院蓝田法庭起诉,要
求被告退款。市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3)涟民初字第94#民事判决
书,判由被告退还原告18000元,但对原告裁改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别而不
谈,实属明显错判。
一是错受理:
1.被告受原告转交永州监狱讨51315元贷来抵还本金与息,是经原,被双
方商定合理的,并且原告将借条已收回,被告又未打欠条给原告,这说明
双方债权,债务已经了结,但原告有其理拖到2003年9月将原告借条上约
定的月息每元4分裁掉后向法院起诉,要退款,这是无根据的,颠倒是非
的起诉,法院不该受理。以下值得质疑:
(1)被告到永州监狱去讨债,是原告通过南风铁厂转交债务给被告,如
果没有利息的话,被告肯定不会去永州讨债,只能问原告要钱。
(2)为什么被告到永州监狱去讨债如果没有利息,被告肯定要原告出路
费和开支,这是去讨生铁货款不是去银行取钱.
(3)被告到永州监狱讨生铁货款,南风铁厂开具了介绍信和证明,肯定
履行了债权,债务的协议,不然的话永州监狱财务不会付款的,(后来被
告到永州取当时付款的证明对方要法院亲自去取,法院又不去)。以上几
点说明事情的真象.
2、根据《民法通则》债权条列规定,债权的起诉时效为二年,但2000年4
月被告讨回4万元后,原告为了逃避还息,讨回借条,裁掉约定利息部
分,在2003年向涟源蓝田法院起诉,已超过期限2年零5个月,纯属无效起
诉,又是凭裁改借条的假凭证起诉,更不应该受理。
二是错事实:
原告将借条上写明月息4分裁掉,中院在两次判决书上已认定借条有裁改
的痕迹。原告借给南风铁厂的5万约定每元4分的息,难道借被告的钱就不
要利息吗?这是以假乱真的做法。
三是错结论:
被告应原告委托讨帐,抵还原告所欠的被告的本金与息,是由原告和被告
商定同意的合理的,不能把委托人和债权、债务人混为一团,应按借条上
写明的债权和债务人为依据,所谓共同债务的说法是不存在的,更不能分
割债权人应收回的本金与息。
四是错判决:
1、法院应尊重原告裁改借条的痕迹为事实,不该听从原告的谎言.
2、被告原已借条约定的本息所收的4万元,法院不该简单地从判决中退出
18000元给原告,退一万步也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第8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明
确指出:借条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按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当时每元1.88分)计算为
224645元(1994年2月至2000年4月共74个月)加上本金16000元,计38645
元,加差旅费13823元,共计52468元,应由原告按此数偿还给被告,减去
被告已收4万元,尚应补给被告12468元。
3、差旅费由原告、被告各负一半的判决不妥,因当时未协定,差旅费理
所当然由原告全部负担。
五是错执行,错判导致错执行。
1、错执行无效起诉。被告又未打欠条给原告,从98年到2003年巳超过起
诉时效。
2、错执行超期判决,按法定期限在6个月内做出判决,但起诉后9个月才
判决,后通知又要开庭,被告和律师按时到庭,等了几个小时又不开庭
了,兰田法庭未判。《即2003年9月开庭,到2004年6月14日石院长做错误
判决》。
3、事实未审理清楚,上下结论不一。涟源法院未认定原告裁改借条,而
中院已认定原告裁改借条.凡有被告不服,继续上诉,不能强制执行。被
告已被拘留一天,并交款2万元才放人。
几点要求:
1、为了考虑各方关系,特恳请政府对此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调查、重判
合调解。
2、责成原告赔偿被告的差旅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以维护人权尊严。
3、要求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恳请人大责成执法不公的石副院长认错改错和不再重犯,还人民一个
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投訴人:張富文、電話0738-6448519
湖南省漣源市蘭田辦事處文藝路聶家沖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