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
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
《条例》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 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
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
(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
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
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四)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
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
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
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
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
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
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
善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