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与房东签订了1年的租用合同,合同规定月租金为800元,月租按照季
度来付款,租用未满一年月租按1000元算,另外当时缴纳了1000元的押
金。
现在我已租用满半年(即从07年7月初到08年的1月初),由于特殊原
因无法继续租用一年,1月初的时候我缴纳了1月份和2月份的租金,没有
把一个季度的钱都交上,因为我准备住到1月底。和房东协商,房东说我
违约,月租按照1000元算,另外1000元押金也不退还,而且要求我立刻搬
出去!但是我已经给他1月和2月的房租,只是没有按照季度一次性给而已
(因为我要搬出)。我不肯,于是僵持在这里。
房东又说:他有权随时敢我走,即使我已经把2个月房租交了,而且
他也有权扣除我1000元的押金(但是合同上未说违约就要扣留押金的事
项)。
请问房东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他真的要硬来,我该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呢?如果诉之法院,胜的可能性大吗?望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