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株洲火车站的一名客运员,我们单位是实行4班倒,4天上一个白班和
一个晚班(白班是8:00至18:00,晚班是第二天18:00至次日8:00通宵
不能睡觉,从下晚班开始休两天)。我因为怀孕两个月身体很不适,所以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今天我拿到了我的工资单,我的实发工资是
397.02元(其中有元宵慰问100元和一次性奖励100元)也就是说我的实发
工资只有197.02元。如果按正常上班我的工资应该是(技能工资112元.岗
位工资883元.工龄工资18元.副食补贴15元.生活补贴47元.夜班费32元.洗
理费30元.水电补贴5元.书籍费20元.卫生费28元.效益工资81元.生产奖
360元.)应发合计1631元。我休一个月的病假扣除了我的(夜班费32元.
效益工资81元.生产奖360元和扣病事假682元)应发合计为476元,再扣除
(医疗保险27.08元.公积金96元.待业保险2元.工会会费4.6元.养老金
108.3元补充养老41元)实发197.02元。我现在已有9年工龄。当我到车站
去询问为什么我的工资只有197.02元时,单位给我的答复是,我没有上班
不在岗位,所以不存在有生产奖,岗位工资是以1998年广州集团劳资处颁
发的一个规章来规定的,休长病假的岗位工资是以最低档工资标准发放
(一档工资标准是201元)。在我所列举的工资明细中,扣的病事假682
元,也就是从我的岗位工资中扣除的(883-682=201)。那单位给职工
支付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个最低工资的80%是指我
工资的哪一部分工资呢?因为我认为物价上涨及其他的一部分原因197.02
元根本不能满足我日常生活的要求,我们单位的这个工资标准是不合理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