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韩某自建四间一上一下的房屋,我于2005年10月17日与韩签订了购
房协议,购买了其中的一间(以下简称第四间)协议中明确约定:签订协议时
由我预付房款3万元,在房屋交付时给付4.4万元,余款1万元在韩给付房
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
至后,我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韩7.6万的购房款。有韩出具收条为证.在我履
行了协议中的条款后,多次催促韩办理“两证”过户手续。可韩以种种理
由和借口拖延搪塞,至今未能将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过户给我。房子
是2005年交付的06年3月我全部装璜一新,入住至今.韩某是在2007年3月办
好了房产证,四间是一个总的房产证是韩的名子,我一直要求过户,韩一至
未理,在2007年4月27(6个月)、07年11月15日(6个月)韩用已出售的房
屋在购房者不知情下抵押给典当行(经过公证办了他项权).现于07年11
月15日的这份典当,因韩没有按时还款,已逃走,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法院来封我们的房子,(其中第三间也在05年售出。第二间是在
07年7月售出刚好是在2007年4月27日-10月27日抵押期间售出的,第一间
系韩自已居住。
请问,1。韩与典当行签订的抵押合同(针对已出售给我们的房屋3间
的)抵押有没有效。因为系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明的房屋。
2。我们的购房协议能否对抗执行
3。法院能否执行有争议的房产
4。第二间在抵押中购买的房屋合同有没有效,
5。法院是否应该只执行一、二间的房子
6。我现在有什么补救方法。
7.现在我如果以请求法院判决韩立即与我办理两证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提
起诉讼,法院会不会说我们的买卖合同,没有办理登记而判决我与韩的房
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是一类非常冤枉的事,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