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
你好!
我现在手上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方当班服务员口供认可我
的车停在停车场,也可以证明当晚我们都没有离开过宾馆,并可以出庭作
证,还有被告方门前招牌上的停车住宿招牌.还有当晚我们住宿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我没有告知对方我有停车,没有在住宿发票上写明有车,
我认为这样的判法太没有说服力了,难道公安机关的侦察的笔录都不能证
实我的车是掉了吗?那我就是报假案,也要负法律责任啊,经过我了解到,对
方宾馆有八个股东,都是在衡东县有背景很身份的,有几个是人大代表,及
科级干部,就因为这样,在衡东法院对这个案子开庭后半个月才做出判决,
我也在衡东人大内司委申请了执法监督,人大对我说案子因为关系太复杂
所以很难判决.我真心想请个好律师帮我二审.望给我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