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个儿女,一男三女,经过协商,想做生意,维持生活,老人出面向大
队要了一块非耕地,经过整理,建造二间小矮屋,有三个女儿投资老人说有
他的生活费钱,经营二年,经营不利,大女儿退股,再经营二年,儿子入股,有
二女儿管理财务,再经营一年, 经营不利,二女儿和儿子一起退股,一切房
屋和钱财一起算清,经老人同意,有三女儿一手经营,老人提出条件,有他的
生活费钱,一年5000钱元整,老人和三女儿有共同的两间小矮屋,大队通知
这个地方要使用, 三女儿重新向大队要求搬迁地方,经大队同意安排一块
洼地,经自卸车,拉来二百多车石渣,垫了一米多深石渣,经过平整,有三
女儿自己出钱,没有任何人出钱,有三女儿自己出钱建了五件正房,四件
偏房,建砌院墙,制造了二扇铁门,土地的使用有一千平方米,全部有三
女儿自己投资,三女儿自己经营七年之久,从2002年开始每年向大队交土
地使用费2280元整,新地方使用老人的名字,老人2002年去逝,老人去逝
以后,2003年搬到新地方,2009年2月15日星期天老人的儿子回来要这块
土地的使用权,三女儿不懂法律,想通过法律途径咨询一下,老人儿子是
否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