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湖南省醴陵市栗山坝镇冷水村人,在08年10月份,我在某工地上
开混泥车,本人是司机,主要负责拖运混泥土,在工作运输途中倒车时前
轮,撞到工地路中间的震动梁,震动梁倒下不幸压到过路人的脚,导致事
故发生。当时工地没有做任何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致。事故发生之
后本人主动的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几仟元的医疗费,受害者出院
之后,将我和工地负责人,同时起诉到法院,在今年5月10号,法院判决
书以下达,将我判为主要负责人,陪尝费为三万一仟元整,判工地负责人
只是附随责任,我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合理。我是一位农民不懂法律,家庭
穷困拿不出三万一仟元,我是不是要找法律审诉。请律师是不是要花好多
钱。
谢谢您在百忙中看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