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借一笔款给被告,借条加盖了被告公司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及被告公
章和签字,2009年8月29日立案,并11月3日经司法鉴定结果,借条原件上
的公司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及被告公章与被告公司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及
被告公章一致,签字与被告提供的字迹有出入,定于11月23开庭,被告11
月19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诈骗,法院于11月23日开庭,证人、证词均说
明被告11月19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诈骗的事是诬告,12月13被告找人做
伪证,不知什么原因,法院与2010年元月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至今还没
有下文,公安警察也没询问过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